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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5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英毅与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毅,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2165号原告:刘英毅,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退休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彦奇,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8号6幢01室。投资人:汪方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毅与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毅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英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审 判 员  裘 晖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雒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