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2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蔡得金、李萍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蔡得金,李萍,襄阳市绿健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78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兴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得金(曾用名蔡德金)。被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襄阳市绿健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萍,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得金、李萍、襄阳市绿健养殖专业合作社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得金、李萍、襄阳市绿健养殖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建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