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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苏茂祥与苏政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茂祥,苏政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866号原告:苏茂祥,男,193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爽,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政华,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90378808X),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38-2号。负责人:姜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龙,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茂祥与被告苏政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茂祥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苏茂祥负担。审判员  孙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