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县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412号罪犯陈县华,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小学文化,1999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0月4日刑释,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08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9年6月1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县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县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计分2460分,兑换表扬4次。本次交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县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县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9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步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