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良平与熊洪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平,熊洪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210号原告徐良平,男,194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熊洪俊,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良平诉被告熊洪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徐良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洪俊撤回诉讼的申请。经审理查明,原告徐良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良平撤回对被告熊洪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良平负担。审判长 徐晓红审判员 沈青华审判员 石超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