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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行审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齐元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齐元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2行审335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人民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于照民。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齐元宾,男,汉族,1955年2月7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齐元宾应缴纳罚款18949.2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于2017年3月31日以被执行人齐元宾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汴祥烟处(201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2810元,处以其违法销售总额40348元40%的罚款,计16139.2元,两项共计18949.2元,并将销售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作出的汴祥烟处(2017)006号行政处罚,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齐元宾。被执行人齐元宾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作出的汴祥烟处(2017)006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被执行人齐元宾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齐元宾应缴纳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894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政法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司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方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