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5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丽与王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878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女,汉族,1972年3月出生,张掖市甘州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72年4月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甘0725执878号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案件款54000元,案件受理费580.98元,申请执行费7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由本院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王军采取两次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5执8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昱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