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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4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萧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垚乾澍五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萧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垚乾澍五金有限公司,沈小兰,沈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4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萧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79890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50号。法定代表人吴永虎。被执行人杭州垚乾澍五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06158-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佛山村。法定代表人沈小兰。被执行人沈小兰,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沈燕江,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11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垚乾澍五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佛山村,建筑面积共计8507.41平方米的房屋、附属物、面积373.39平方米的棚、面积6066.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等资产一批。2017年6月27日,竞买人杭州杰超机械厂以927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垚乾澍五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佛山村,建筑面积共计8507.41平方米的房屋、附属物、面积373.39平方米的棚、面积6066.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均无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5)第2000002号,内容详见杭登房估(2017)S字第0008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机器设备等资产一批[内容详见浙印资评字(2017)第378号资产评估报告]归买受人杭州杰超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6616427F)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杰超机械厂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杭州杰超机械厂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