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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5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明照、梁祖凤等与于兆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照,梁祖凤,于兆金,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就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5543号原告:高明照,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梁祖凤,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住沂南县。被告:于兆金,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楼8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照、梁祖凤诉被告于兆金、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照、梁祖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高明照、梁祖凤负担。审判员  任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