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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一平、刘燕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一平,刘燕峰,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一平,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刘燕峰,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东关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75449。法定代表人刘燕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燕峰、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一平案款1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55元、执行费2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在桐庐第二水泥厂的房屋租金。现被执行人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建德市永行车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