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桂飞、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飞,庞超,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夏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960号申请执行人:赵桂飞,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庞超,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所住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69号。被执行人:夏亮,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所住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名苑小区商务楼B座。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2016)鲁1403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960号案件予以结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