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韩玉玲与苏小明、蔡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玉玲,苏小明,蔡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辖6号原告:韩玉玲,女,汉族,1964年9月14日生,现住通榆县。被告:苏小明,男,1983年5月生,无业,现住通榆县。被告:蔡静,女,汉族,公务员,现住同上。原告韩玉玲与被告苏小明、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韩玉玲诉称: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10月12日期间,苏小明、蔡静多次在韩玉玲处借款计90000元。苏小明、蔡静出具借据四枚,但苏小明、蔡静只归还20000元,余下70000元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苏小明、蔡静给付借款人民币70000元。通榆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蔡静系该院干警,涉及回避事宜,报请本院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通榆法院报请本院本案指定管辖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洮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黄学军审判员 王天立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孟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