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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邵莉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1093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莉珍,女,1995年1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高中文化,金华市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汪丽琰,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莉珍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莉珍、辩护人汪丽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邵莉珍应聘到金华市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夜班客服工作,负责帮助用户找回“集结号”游戏账户的密码等。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邵莉珍在做客服工作时,从用户处获得游戏“账户ID”,从组长崔某处查询到“账户名字”,并在游戏后台自行修改账户密码。后被告人邵莉珍登录账户,将账户内的“金某”低价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后金华市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报警。经鉴定,被盗2388920000金某价值共计人���币119446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莉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情节特别严重。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邵莉珍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盗窃的金某共计8亿左右,获利3万元左右。辩护人汪丽琰提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朱某的报案记录应认定被告人邵莉珍盗取的金某为8亿左右,价值4万元左右,被告人邵莉珍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退赔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邵莉珍应聘到金华市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夜班客服,工作内容包括帮助用户找回“集结号”游戏账户的密码。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邵莉珍在做客服工作时,从用户处获得游戏“账户ID”,从组长崔某(只有组长才有权限查账户名字)处通过“账户ID”查询到“账户名字”,并在游戏后台自行修改账户密码。被告人邵莉珍下班后,到网吧登录窃得的账户,将账户内的“金某”低价卖给收购金某的第三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5570余元。2015年10月,金华市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数十个账户内“金某”被盗后报警。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邵莉珍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邵莉珍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朱某、章某、崔某、曹某的证言,盗号应封存号列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账户交易明细,银行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服务记录明细,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款收据,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邵莉珍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莉珍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莉珍自愿认罪,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莉珍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邵莉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类工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小 飞人民陪审员 俞 旦 星人民陪审员 陈 利 红二〇一七年七��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洪欣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