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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6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338号原告王某,住所甘肃省礼县。被告林某,住所甘肃省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原告在本案审理中,未能提交相关主要证据,本案不再诉讼,愿申请撤诉。所以原告王某撤诉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南 琥人民陪审员  何桂珍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