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军岐与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岐,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军岐,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D座15-17层。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军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歆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5号阳光小区沁园19幢4单元202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1175106006-3-19-402**)过户至杨军岐(身份证号:)名下,现该局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可在该局办理权属登记证书,本案执行完毕,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10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为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