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嵩县牛头沟览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嵩县寒石窑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嵩县牛头沟览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嵩县寒石窑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嵩县大章镇三人场村民委员会,嵩县大章镇三人场村第九村民组,陈书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民终2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嵩县牛头沟览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大章镇大章街。法定代表人:张转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芦灵伟,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战宾,洛阳市嵩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嵩县寒石窑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大章镇三人场村*组。法定代表人:高庆修,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嵩县大章镇三人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徐玉卿,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嵩县大章镇三人场村第九村民组。负责人:陈书臣,该村民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书臣,男,汉族,1952年4月2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瑞喜,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嵩县牛头沟览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览圣旅游公司)与被上诉人嵩县寒石窑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寒石窑公司)、嵩县大章镇三人场村民委员会(下称三人场村委会)、嵩县大章镇三人场村第九村民组(下称第九村民组)、陈书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览圣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战宾、芦灵伟,被上诉人寒石窑公司、三人场村、第九村民组、陈书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览圣旅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寒石窑公司与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协议》无效,责令寒石窑公司停止在览圣旅游公司所经营景区内进行建设等侵权行为,恢复原状;2、由寒石窑公司、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陈书臣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寒石窑公司等几方恶意串通证据不足是错误的。2010年10月,览圣旅游公司与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签订了《牛头沟寒石窑风景区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签订后,览圣旅游公司投入了大量物力财力对景区进行规划、建设和管护。2015年,高庆修与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陈书臣、三人场村委会与高庆修另行成立寒石窑公司对景区内的土地进行承包和利用。陈书臣作为览圣旅游公司股东和第九村民组组长,三人场村委会作为览圣旅游公司签约的合同相对方,均明知览圣旅游公司正在开发景区相关土地和林地的情况下,恶意串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损害览圣旅游公司的利益。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在寒石窑公司出资的资产是村组集体土地,享受该公司股东权利的却是徐玉卿和陈书臣个人。陈书臣还拿览圣旅游公司部分资产投资到寒石窑公司,高庆修本人对以上情况均明知并特意让陈书臣做出书面保证。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览圣旅游公司的多项投资和经营行为,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陈书臣、高庆修均对览圣旅游公司的投资和管理行为是明知的,一审判决却以三人场村、第九村民组、寒石窑公司尽到了“审慎义务”而对恶意串通的事实不予认定是自相矛盾的。2、一审法院同时确认《牛头沟寒石窑风景区合作开发协议》和涉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览圣旅游公司与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签订的《牛头沟寒石窑风景区合作开发协议》早于高庆修与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两份合同内容相互冲突,且寒石窑公司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的经营行为已经对览圣旅游公司的经营权利造成了实际损害,览圣旅游公司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并排除妨害应予支持。寒石窑公司、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陈书臣共同辩称,1、览圣旅游公司与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之间签订的旅游开发合同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合同中涉及土地、林权的部分条款在没有获得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情况下是无效2、涉案旅游开发合同内容中有“三年期内无投资或经营行为视为放弃”的约定,寒石窑公司、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陈书臣均认为览圣旅游公司已经放弃该合同。且览圣旅游公司关于在涉案景区实际投资与经营的诸多证据均没有实际履行的证据进行印证。3、寒石窑公司、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陈书臣在签订合同之前,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一方面征询拟承包土地上相关权利事项,查询览圣旅游公司情况和涉案土地登记情况,另一方面履行土地承包的法定程序即第九村民组组员开会通过土地承包事项和报经乡政府批准。4、览圣旅游公司主张享有用益物权是错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法上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旅游开发经营合同中的权利只受合同法保护,不是类物权,不能适用侵权的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客观公正,请求驳回览圣旅游公司的上诉请求。览圣旅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寒石窑公司停止在览圣旅游公司所经营景区进行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由寒石窑公司、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陈书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0月12日,览圣旅游公司与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签订《牛头沟寒石窑风景区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同期限50年(自2010年10月1日起算);览圣旅游公司对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集体所有包括寒石窑自然沟在内的土地、林地、河道实施开发,拥有规划、建设、使用、商业开发、经营管理等权利;合同期内览圣旅游公司有权对景区向外承包经营;如览圣旅游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三年内无投资或经营,视为放弃,甲方收回林坡和地皮;合同还约定了利益分配等其他事宜。”2010年10月1日之后三年内,览圣旅游公司在合同区域内履行了下列投资或经营管理行为:制定景区规划书并制作宣传片在网络上宣传;在景区内拦河坝顶增建60米过路桥工程一处;览圣旅游公司与嵩县利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对景区内寒石窑后进宫自然沟区域从事林地种养业项目开发;览圣旅游公司对嵩县金牛有限责任公司在寒石窑景区开凿导流洞进行了废渣处置、恢复生态、洞口亮化以及防汛行洪等约束管理事宜;督促景区内村民组落实景区内安全管理检查事宜。2015年5月29日,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与高庆修经主管镇政府批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高庆修对包括寒石窑自然沟2490亩集体林区在内的区域承包,在合同期70年内享有承包经营权,高庆修取得承包土地的经营登记手续后,以该土地等资产设立发展公司,以公司为平台经营管理寒石窑区域集体林地、林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实现承包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之后,寒石窑公司在寒石窑自然沟进行了房屋施工建设,览圣旅游公司书面进行了制止。另查明,览圣旅游公司注册资金3万元,陈书臣系览圣旅游公司控股35%的股东,也是寒石窑公司股东;陈书臣对在览圣旅游公司的股份以250万元正在转让中。一审法院认为,览圣旅游公司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义务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览圣旅游公司要求确认寒石窑公司与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览圣旅游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两组18份证据以证明览圣旅游公司享有合同权利。三人场村委会及第九村民组均认为依据与览圣旅游公司的合作开发协议第三条,览圣旅游公司三年内无投资,自动无效,在这种理解情况下与寒石窑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存在串通;寒石窑公司认为其合同相对方三人场村委会及第九村民组多次告知自己原合作开发协议已废止,且寒石窑公司查询工商登记关于览圣旅游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年报,未发现览圣旅游公司有过实体投入,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不存在恶意串通。上述合同当事人所述并无不妥。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主观恶意并客观上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除非览圣旅游公司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与高庆修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否则一审法院不能认定览圣旅游公司的主张。针对寒石窑公司与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陈书臣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主张,览圣旅游公司仅提供了寒石窑公司的公司股东信息表,以陈书臣既是览圣旅游公司股东又是寒石窑公司股东为由要求认定恶意串通,证据不足。寒石窑公司与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经过村民多数同意,经过大章镇政府批准。在览圣旅游公司和寒石窑公司签订的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权利人都是按照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依照合同法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览圣旅游公司要求认定寒石窑公司的建房等行为侵权而请求法院排除妨害,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驳回览圣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览圣旅游公司承担。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关于高庆修与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览圣旅游公司上诉称高庆修与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恶意串通,明知览圣旅游公司对涉案景区开发和管理的情况下,仍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的内容与览圣旅游公司签订的《牛头沟寒石窑风景区合作开发协议》内容冲突,损害了览圣旅游公司的利益,依法应为无效。本院认为,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主观恶意并客观上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本案中,两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主体分别是三人场村委会与高庆修、第九村民组与高庆修,高庆修与览圣旅游公司、三人场村委会、第九村民组并无关联,而三人场村委会及第九村民组与高庆修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经过村民多数同意和大章镇政府批准,故览圣旅游公司认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双方恶意串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牛头沟寒石窑风景区合作开发协议》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牛头沟寒石窑风景区合作开发协议》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权利人都是按照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依照合同法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览圣旅游公司要求认定寒石窑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侵权而请求排除妨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览圣旅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嵩县牛头沟览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郏文慧审判员 杨献民审判员 付爱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