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1137号原告王某1,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王某2,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度子女抚养费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3月16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3。2014年7月30日蒙阴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初字第1622号判决书确认被告王某2与原告王某1所生育之子王某3存在亲子关系并依法判决了2014年度的抚养费。被告一直未支付2017年度的孩子抚养费。被告王某2辩称,1、我要求探视孩子;2、我支付了这么多的抚养费了,需要给我单据;3、明确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原告于2013年3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3,王某3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王某1生活并由其抚养。2017年7月3日,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及王某3共同到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作亲子鉴定。2017年7月18日,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银丰司鉴[2017]物鉴字第SJ-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支持王某2、王某1与王某3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另查明,被告王某2有固定工作,月收入4291元。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王某3系被告王某2的非婚生子,由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王某3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王某1生活并由其抚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度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抚养费数额,应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负担情况酌情确认128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12017年度抚养费12873元。二、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保全费170元,共计345元,由被告王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