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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秋莲、张荣、张勃与渭南市尤西仁和钢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莲,张荣,张勃,渭南市尤西仁和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王秋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勃,男,汉族。被执行人渭南市尤西仁和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龙,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尤西仁和钢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秋莲、张荣、张勃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4400.16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渭南市尤西仁和钢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渭南市尤西仁和钢材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秋莲、张荣、张勃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