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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与王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王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167号原告: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黄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向科,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5651427002。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全,系公司员工。被告:王玉军,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