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与王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王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167号原告: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黄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向科,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5651427002。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全,系公司员工。被告:王玉军,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