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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贾易新与温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易新,温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5执保5号申请人:贾易新,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申请人:温馨,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申请人贾易新与被申请人温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申请人温馨的财产在价值110万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温馨名下位于珲春市靖和街XXXXXX,丘地号XXXXXXX号,建筑面积138.73平方米住宅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东审判员  路 清审判员  梁奉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