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5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窦荣与高云龙、穆显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荣,高云龙,穆显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426民初5155号原告窦荣,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曾庆云,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云龙,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穆显富,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原告窦荣与被告高云龙、穆显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高云龙在2015年12月25日由被告穆显富担保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至今此款没有偿还。为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得到维护,故诉诸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速给付欠款50000元并按约定给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据一枚,证明被告高云龙在2015年12月25日由被告穆显富担保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的事实。被告未出庭质证,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高云龙在2015年12月25日由被告穆显富担保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至今此款没有给付。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债权债务清楚,被告欠款应及时偿还,推托不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已自行放弃主张利息,此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云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窦荣欠款50000元;二、被告穆显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利国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韩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