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310号原告:刘某,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48岁,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