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310号原告:刘某,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48岁,汉族,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