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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双峰县三塘铺镇金桥村高木村民组与朱寒英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县三塘铺镇金桥村高木村民组,朱寒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三塘铺镇金桥村高木村民组。被执行人:朱寒英。本院在执行双峰县三塘铺镇金桥村高木村民组与朱寒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双民一终字第72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朱寒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寒英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三塘铺镇金桥村高木村民组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双民一终字第72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