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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郭占国与洛阳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国,洛阳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戚新升,谭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241-1号申请人:郭占国,男,1959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翟镇。被申请人:洛阳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迎宾路86号。法定代表人:戚新升,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戚新升,男,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被申请人:谭金峰,女,196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豫0381民初12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该案已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万通置业有限公司、戚新升、谭金峰银行存款30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新建审 判 员 :毛莹莹审 判 员 :刘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