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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姚会权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会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会权,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垫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4月2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会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会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月29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姚会权驾驶渝GXXX**号载货三轮车沿渝巫路由垫江县沙坪镇往垫江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渝巫路169KM+400M处时,因操作不当将在路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周某(女,殁年59岁)撞倒,后周某于2016年2月4日死亡。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姚会权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姚会权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协助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姚会权已向被害人周某的近亲属支付2万元人民币。另查明,本院已对本案被害人周某死亡后产生的民事赔偿部分已作出生效判决,被告人姚会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还需承担145003元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会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收条、证人胡某、胡某1、卢某的证言、被告人姚会权的供述、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勘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姚会权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会权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会权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会权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会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燚书 记 员  刘鑫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