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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艳茹、赵艳超等与李德茂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茹,赵艳超,戎新兰,李德茂,李德宁,石家庄市辰祥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583号原告:赵艳茹,女,35岁,1981年9月22日,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赵艳超,男,33岁,1983年9月1日,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戎新兰,女,65岁,1952年1月2日,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李德茂,男,31岁,1985年12月21日,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李德宁,男,37岁,1979年9月27日,地址:衡水市饶阳县,被告:石家庄市辰祥铸造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东柴村村东两公里,机构代码:60104684-8。法定代表人:李德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茹、赵艳超、戎新兰与被告李德茂、李德宁、石家庄市辰祥铸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茹、赵艳超、戎新兰于2017年7月26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超、赵艳茹、戎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赵艳超、赵艳茹、戎新兰承担。审 判 长  刘学超人民陪审员  鲁世添人民陪审员  刘程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