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齐苏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苏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730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苏英,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来厦暂住海沧区。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苏英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桂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苏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齐苏英向他人谎称能够在小孩就学、购买经济适用房、处理违章搭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以“走关系”、包红包以及缴交费用为名,在本市湖里区殿前、翔鹭花城小区门口、源昌豪庭小区门口等地,骗取他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齐苏英在殿前3122号一楼“艾米纹绣”美甲店内,以帮被害人胡某办理小孩就学事宜为由,骗得胡某微信转账人民币(币种下同)4500元;及至同年8月4日,又先后八次骗得胡某微信转账5977.76元、现金4000元(合计骗得14477.76元)。2、2016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齐苏英在翔鹭花城小区门口,以帮被害人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得唐某现金2800元;及至同月19日,又先后五次骗得唐某微信转账25780元(合计骗得28580元)。3、2016年1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齐苏英在源昌豪庭小区门口,以帮被害人许某处理违章搭盖事宜为由,骗得许某现金1350元;及至次日,又先后二次骗得许某现金5200元(合计骗得6550元)。4、2017年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齐苏英在昌宾路79号“缘友茶博汇”店内,以帮被害人李某、陈某夫妇处理违章搭盖事宜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微信转账11800元。2017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齐苏英在前述“缘友茶博汇”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齐苏英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唐某、许某等人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手机短信、监控录像、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苏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1407.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苏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齐苏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苏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齐苏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赔偿被害人胡爱敏人民币14477.76元、被害人唐逢春人民币28580元、被害人许月丽人民币6550元、被害人陈增添人民币1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古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郑弦扬书 记 员 : 徐 彧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