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2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先锋、凌兵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锋,凌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先锋,男,1975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30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5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在上海市青浦区被抓获,同日被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同年5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被告人凌兵,绰号大嘴,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五河县。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先锋、凌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先锋、凌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中旬,被告人陈先锋、凌兵伙同他人多次在五河县城关镇王洼小区21栋1单元1003室,提供赌具“牌九”及场所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先锋、凌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现场示意图、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陈先锋、凌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中旬,被告人陈先锋、凌兵伙同他人多次在五河县城关镇王洼小区21栋1单元1003室,提供赌具“牌九”及场所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凌兵向五河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先锋、凌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先锋、凌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方某1、胡某、吴某、钱某、王某1、方某2、王某2、万某、张某1、张某2、钮某、罗某、黄某、张某3、邹某、钟某、马某、张某4、周某及王某1、罗某、张某2、张某4、黄某、胡某等的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抓赌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先锋、凌兵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先锋、凌兵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凌兵案发后自动投案,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先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先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凌兵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先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凌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阳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