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谢国民与刘志芳、顾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民,刘志芳,顾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736号之一原告:谢国民,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元,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芳,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顾雪芬,女,197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本院受理原告谢国民与被告刘志芳、顾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谢国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国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谢国民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亚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