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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5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军胜和董修轻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军胜,董修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005号原告卢军胜,男,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董修轻,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卢军胜与被告董修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卢军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修轻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军胜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军胜撤回对薄』告董修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计1589元,由原告卢军胜负担。审判员 胡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小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