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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敬恩、于景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敬恩,于景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59号申请人:郭敬恩。被申请人:于景文。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申请人郭敬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景文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于景文名下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郭敬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冯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谭 丛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0702财保382号潍城交警大队:申请人陈天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的(2017)鲁0702财保3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押被申请人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附:民事裁定书一份。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