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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30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诈骗罪,2013年3月20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29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诈骗罪,2015年8月5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2017年3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有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称能办理不考试包过的驾驶证,并以此为由骗取兰考县仪封乡谢庄村村民刘某3500元,骗取兰考县葡萄架乡陈步口村村民张某2现金4000元,骗取兰考县城关乡王孙庄村村民韩某现金2700元,骗取兰考县坝头乡南北庄村雷某现金3600元,并用兰考县车管所张乙的假身份以出差为由向何某2借款1000元钱,共计诈骗金额14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辩解何某2的1000元没有给,诈骗金额是138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称能办理不考试包过的驾驶证,并以此为由骗取兰考县仪封乡谢庄村村民刘某3500元,骗取兰考县葡萄架乡陈步口村村民张某2现金4000元,骗取兰考县城关乡王孙庄村村民韩某现金2700元,骗取兰考县坝头乡南北庄村雷某现金3600元,并用兰考县车管所张乙的假身份以出差为由向何某2借款1000元钱。以上共计诈骗金额14800元,用于个人消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陈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四份、郑州市监狱释放证明、收到条、辨认笔录三份。二、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1证言证明,媳妇韩某说在微信上看到一条广告,有个再交2000元钱就可以办理包过证的,后来被一个叫张乙的三次骗走2700元。2、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6年9月的一天,哥哥张某2告诉办理一个不用考试的B2证,一会有人拿钱,让先给4000元的定金。过了一会,有人给打电话说来拿钱,就给他4000元钱,他给打了收条,自称是刘某,收条上落款是刘某,还有一个身份证号。到了10月份,哥哥打电话说可能被骗了,一共给他4000元钱,收条找不到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韩某陈述证明,2017年1月22日在一个名为“兰考微姐4”的微信朋友圈内看到了一条广告上面写着“广告,迎新春过新年,兰考驾校祝全国朋友新年快乐!2017年,特别推出,C1,B2,换A2,价格合理,包过名额有限,报名电话147××××2127”。当时已经在兰考县开瑞驾校已经报名考驾照两年了,但是因为照顾孩子,一直没有去学习过。就拨打广告上的电话,号码显示是内蒙的号码,接电话的人是一个男人的本地口音。那个男子自称叫张乙,是车管所的队长。一共被骗走2700元。同时陈述证明这个人在其婆姐那以办其他事借了1000元未还。2、被害人何某2陈述证明,2017年1月26日晚,弟弟何某1和弟媳韩某带着一个20多岁的男子到店吃火锅,他说是车管所的张乙,可以办理包过的驾驶证,还可以给车辆消除违章。到了2月12日22时许,张乙进来和说搬家到中州御府,买个茶几钱不够差300元,说先借300元,明天一早还,觉得认识了不借不好看,就给他300元,到了第二天晚上7点多,他带了一个男的到店里吃饭,也没有要他的钱,他说在西关值班,去一会就回来了,回来后又说要出差,身上的钱不够,再借700元,一共1000,明天一早就送过来,后来他也没还钱。3、被害人刘某陈述证明,2016年9月15日前后,在微信的一个兰考微姐平台上看到了一条广告,广告的内容大约是“成功驾校招生,四十天出证,包过”,因为在郑州工作,平时也比较忙,没有时间参加驾驶证的学习培训,就与广告所留的号码进行了电话联系,9月17日,从郑州回来,与他在道南的一条公路上见了面,之后回到县城,将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照片交给了他,并且交给他3000元钱,他给打个收条,后在仪封乡汤坟初中门口又给他500元。过了三四天,他去郑州还让填了一份体检表,这是最后一次见面。过了几天,在郑州接到家人打的电话,说葡萄架乡陈步口村的一个姓张的人到家找,这个姓张的人说有人用其身份证号码骗了他的钱,当时意识到也上当时受骗了。4、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明,2016年9月的一天,通过兰考微姐微信平台看到了一条广告,内容大约是包办驾驶证,想办个驾驶证,就通过所留的电话号码与发布广告的人联系并且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在电话中与他还价,最后商定是8500元,先给他4000元,等驾驶证办好以后,剩余的4500元再一次付清。因为当时在深圳,就让弟弟张某1先给这个人4000元钱,后来这个人又要钱,就请他去马店村的一个饭店吃饭,在吃饭喝酒过程中,感觉这个人说话不靠谱,怀疑可能上当受骗了,吃过饭以后,他又让请他去唱歌,在唱歌的时候,他溜走了。第二天,几个人按照他所留的身份证号码来到仪封乡谢庄村找到了使用这个身份证号码的人,结果找到的那个人却说他也被骗了3500元钱。当时确认也是被骗了。5、被害人雷某陈述证明,2017年2月份,因办理驾驶证,通过哥哥史伟庆给陈鹏转了3000元,自己通过微信及发红包给陈鹏转了600元。到了3月2日10时许,给陈鹏打电话,接电话的人说他是派出所的,还在电话里说陈鹏涉嫌诈骗已经被抓,共被骗3600元。四、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明,从2016年9月到2017年2月之间,在微信平台上放一条广告。大概是“招需要办理驾驶证的学员,包过。”并在上面留下了手机号码“147××××2127。共诈骗了韩某2700元,韩某的姐姐1100元;仪封乡谢庄村刘某3500元;葡萄架乡陈步口村张某24000元;坝头乡南北庄雷某3600元。这些钱都自己花了。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辩解没有收到何某21000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借何某2现金的事实与被害人何某2、韩某陈述相吻合,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代乔鹏审判员  马俊超审判员  杨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