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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玲丽与甄凤军、侯丽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丽,甄凤军,侯丽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王玲丽,女,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甄凤军,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丽莉,女,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玲丽申请执行甄凤军、侯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玲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6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甄凤军、侯丽莉在银行有工资账户,但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有一台黑GK33**号霸道轿车,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车籍档案。案外人吴仕臣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于2016年5月2日购买该车辆,要求解除查封并向本院提出异议,已立案正在审查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甄凤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玲丽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玲丽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甄凤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