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186张保东与江苏泰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浙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东,江苏泰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浙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86号原告:张保东,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泰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生里3#202室。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浙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同昌路南、北京路东。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保东诉被告江苏泰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浙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保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保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魏志名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禹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