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录锋与吴国民、孙帅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932号原告吴录锋诉被告吴国民、孙帅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杨少波代理审判员 杨 森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宏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