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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晓艳与陈富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艳,陈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艳被执行人陈富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艳与被执行人陈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陈富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富荣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晓艳案件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四查被执行人陈富荣除工资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工资在李虎与陈富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申请执行人李晓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陈富荣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晓艳于2017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71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军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英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