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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才与被告沈建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才,沈建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806号原告:李玉才,男,汉族,1937年12月4日生,住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峰,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新,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生,住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才与被告沈建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玉才负担。审判员  苑爱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文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