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才与被告沈建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才,沈建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806号原告:李玉才,男,汉族,1937年12月4日生,住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峰,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新,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生,住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才与被告沈建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玉才负担。审判员 苑爱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文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