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迪勇、蒋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迪勇,蒋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万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向迪勇,男,生于1974年1月9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蒋春燕,女,生于1978年9月8日,住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迪勇、蒋春燕的银行存款10634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醇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