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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恒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恒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747号原告:佛山市恒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华居委会果栏路2号三层之九。法定代表人:任小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江,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源,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佛山市恒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因原告佛山市恒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6.94元,由原告佛山市恒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