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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农昴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农昴化工有限公司,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农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太垴村。法定代表人:陈叶,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上街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程时林,董事长。上诉人湖北农昴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新县上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农昴化工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农昴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里审判员 詹 军审判员 魏美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娄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