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3民初2409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翠平,包头市148指挥协调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图书大厦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振新,包头市昆都仑区148法律服务三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翠平与被告何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振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现金10万元及珍珠项链一条、钻戒一枚、对戒一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原告除置办婚宴等各种花费外,共计给付被告现金10万元、珍珠项链一条、钻戒一枚、对戒一枚作为彩礼,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被告工作在外地,双方婚后聚少离多,没有语言和感情交流,缺乏夫妻间的相互扶助和情感交流。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何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刚结婚还是磨合期,争吵是很正常的,被告上班的地点是呼和浩特市,每星期回来一趟,并且现在被告正在办理调回包头工作,之前原告一直跟被告是视频联系,原告是因为一时生气才来起诉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自由恋爱。2016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因被告在外地工作,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牢固。虽然因工作地点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今后夫妻之间多注重沟通,互相信任,互相关心,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睿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