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宣化县运输公司、刘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运输公司,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化县运输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地道桥南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经理。被执行人刘忠,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宣化县运输公司与刘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宣化县运输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淑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