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7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其勋与深圳市盈兴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其勋,深圳市盈兴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708号申请执行人朱其勋,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深圳市盈兴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法定代表人林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盈兴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向本院缴付执行款33942.86元(含本案执行费408元),本院已将33534.86元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费408元本院已扣缴。本院认为,(2016)粤0307民初154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0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307民初1547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