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行审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执行陈兴勇道路运输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处,陈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审13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45194399-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乌宝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所林,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平,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兴勇,男,1982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涪陵运政罚[2016]1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刘 姣审 判 员 陈 彬代理审判员 昌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