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1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宝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宝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民初61号原告:福建省宝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181号中铁大厦北楼一层1-2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63877074。法定代表人:林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吴金金,公司员工。被告: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160045。法定代表人:朱金泉。原告福建省宝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而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13745.64元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126532.63元,之后违约金延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在内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明确违约金从对账单的次日起算即2016年12月13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4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PS版、油墨、印刷器材、配件等商品,被告收到货物之日起60天内以银行电汇方式一次性付清价款,逾期付款的,应向原告每天按逾期付款的金额部分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出货并于当日将货物全部交给被告,但被告自2014年l0月起拖欠货款,2016年12月12日对账,被告尚欠款213745.64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购销合同》;2.对账单。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3745.64元,有对账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13745.64元并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分段计付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宝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13745.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徐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