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应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辉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26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应辉,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罗平县,现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5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应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冬梅、代理检察员杨诚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应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王灿辉与被告人王应辉因借款纠纷而诉至罗平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判决,由被告人王应辉及妻子陈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40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应辉给付5万元后不再履行判决,王灿辉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罗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并多次找到被告人王应辉执行判决,其均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履行判决。罗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员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应辉在罗平县阿岗镇阿岗村经营一个家具店,且在经营状态中,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告人王应辉被执行逮捕后于2017年3月31日将14万元欠款存入罗平县人民法院账户、2017年4月11日偿清了余款56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应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阶段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应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泽宽审 判 员 赵 融人民陪审员 田绍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