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贵州梦乐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正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梦乐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正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786号原告:贵州梦乐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正海,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贵州梦乐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梦乐城公司”)诉被告王正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梦乐城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梦乐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帅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