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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铭雪与姚力琦姚舒文焦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铭雪,姚舒文,焦桂荣,姚力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1048号原告:马铭雪,19年月日生,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舒文,住白山市。被告:焦桂荣,19年月日生,住白山市。未到庭。被告:姚力琦,19年月日生,住白山市。未到庭。原告马铭雪诉被告姚舒文、焦桂荣、姚力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铭雪、姚舒文到庭参加诉讼。焦桂荣、姚力琦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铭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姚舒文、焦桂荣、姚力琦偿还欠款人民币150000.00元,利息10624.00元(暂计算至起诉日,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事实和理由:姚舒文于2016年3月31日至10月,共向马铭雪借款150000.00元,约定年利率10%,由姚舒文父亲姚世杰做保证人,并承诺为其还款。此借款,姚舒文的母亲焦桂荣、姐姐姚力琦均知晓。2017年,马铭雪多次找姚舒文要求还款,姚舒文及姚世杰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2017年3月,保证人姚世杰死亡,留有位于鑫源江畔小区8号楼2单元302室,焦桂荣、姚力琦将房屋卖得17万元,未偿还欠款,经马铭雪多次催讨,仍无结果。姚舒文辩称:一是我父亲没有文化,欠条签字时他也没看,二是我父母早已离婚,三是我父亲房屋在死之前就卖了,我姐和我谁也没继承。我和原告原是男女朋友关系。我认可向原告借过款,但数额不认可,我只认可欠原告82000元,现金只借给我30000元,我用她的卡刷了52000元,其余她把还信用卡的钱重复算我借的,因为当时我俩是恋爱关系,所以就签了这么个借据。焦桂荣、姚力琦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上述案件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选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希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王希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