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寅凯与纪旺旺、赵加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寅凯,纪旺旺,赵加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170号原告:王寅凯,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朱扬,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旺旺,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赵加必,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王寅凯与被告纪旺旺、赵加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寅凯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寅凯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寅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寅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卫梅书 记 员 张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