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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6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寅凯与纪旺旺、赵加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寅凯,纪旺旺,赵加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170号原告:王寅凯,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朱扬,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旺旺,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赵加必,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王寅凯与被告纪旺旺、赵加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寅凯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寅凯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寅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寅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卫梅书 记 员 张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