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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建明与刘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明,刘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558号原告:吴建明,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刘志光,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吴建明与被告刘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吴建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建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吴建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