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建明与刘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明,刘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558号原告:吴建明,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刘志光,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吴建明与被告刘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吴建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建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吴建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勋 来自